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組織章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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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次修改日期中華民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
第二次修改日期中華民國 105 年 01 月 09 日
第三次修改日期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
第四次修改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06 月 06 日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組織章程為本社最高條文,本社任何規定、條文、命令不得與本組 織章程牴觸,否則無效。
第二條 本社為「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攝影社」,並隸屬於國立高雄應用 科技大學課外活動組。
第三條 本社為提倡全校師生之正當休閒活動,並藉影藝之交流及創作,提 升藝術水準,以建立淬礪篤實的精神為宗旨。
第四條 社址: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社團辦公室_攝影社辦公室-學生活動 中心六樓/615 室。
第五條 社員資格:凡就讀/就任於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之師生均可為社員。
第六條 本章程經三分之一社員連署或由社長及其幹部群提案修改,於社員大會。
第二章 社員大會
第七條 社員大會為本社最高會議,決定社團之發展和重要計畫。
第八條 社長為社員大會擔任主席,如遇特殊情況獲遴選下任社長時則由顧問群推派一人為主席。
第九條 社員大會職權如下:(一)經提案後,選舉可罷免社長、副社長。 二)直接反映社員意見。(三)其他應於會中討論之事項。
第十條 社員大會如遇下列情形得召開臨時會議:
(一)遇特殊情況,應補選社長。(二)審核社長所提出之副社長、幹部群人事異動案。(三)社長、副社長、幹部之罷免案經提出後送交社員大會追認。
第三章 社員權利
第十一條 凡為本社社員皆具有競選社長之權利。
第十二條 社員享有參加本社舉辦任何活動之權利。
第十三條 社員具有選舉及罷免本社負責人之權利。其他足以影響全體社 員及本社利益的重大決策,社長得
以視情況召開臨時社員大會。
第四章 社員義務
第十四條 每學期須繳交社費,新台幣參百元整。
第十五條 為維護社辦公共空間整潔,須負起打掃社辦之責任。
第十六條 社員有出席本社之社員大會暨參與推廣本社所舉辦之活動之義務。
第十七條 具有選舉本社社長之義務。
第十八條 社員負有策劃及督導推動各項活動之義務。
第十九條 凡〝非〞就讀/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之師生來上社課需繳納 壹佰伍拾元整之該堂課程費,持有
學生證之學生則收取新台幣伍拾元之該堂課程費。但因場地限制,每堂至多十五位校外人士。
第五章 社長職責
第二十條 本社下設社長一人,副社長二人,下設總務、美宣、公關、文 書、網路等組別,每組設組長一員及組員數名。
第二十一條 社長為本社之代表、負責人及最高行政首長。
第二十二條 社長所作之決定、政策、協商須符合本社宗旨及最高利益。
第二十三條 社長任期為一年,得連選連任。
第二十四條 社長於上任後,於兩周內得提出副社長、幹部群等人事任命案,並召開社員大會公告實施。
第二十五條 社長具有提名幹部及罷免失職幹部權利與義務。
第二十六條 社長代表本社出席於各項會議對外會議於有關單位。
第二十七條 社長有權召開定期之社員大會暨臨時社員大會權利與義務。
第二十八條 社長職務因故不能履行時得由副社長互推一人代行社長之職務。
第二十九條 社長之罷免案,須由二分之一以上幹部提議連署同意或經三分之二以上社員連署後,由幹部群召開社員大會確認,並經四分之三以上社員出席,不記名表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後生效罷免案。若未通過,三個月之內不得對同一會社長再度提出罷免案。
第三十條 社長因任期結束或經罷免案、辭職、因故不能行社長職權而經 社員大會改選後,副社長及幹部群應總辭,由新任社長上任後依規定招集新任副社長及幹部群。
第六章 社團幹部組織
第三十一條 改選下屆社長時,由社長和老師討論提名經社員票選。
第三十二條 幹部群由社長上任後,於兩周內提出人事案,並召開社員大會公告實施。
第三十三條 副社長之任務為協助社長處理社務,協助社團活動之推行及發展。
第三十四條 文書組負責社內各項文書資料及會議記錄並且督導社員學習狀況。
第三十五條 總務組負責社內財務管理及經費報帳及收支。
第三十六條 美宣組負責活動宣傳單及海報、邀請卡、社服、名片等繪製。
第三十七條 公關組負責本社舉辦與校外同性質社團聯誼接洽所有事宜。
第三十八條 本社顧問由社長徵得老師同意,聘請本社前重要幹部及具有經驗之社員擔任。
第三十九條 幹部之任期為一學年,得連選連任。
第四十條 幹部之罷免案,須由二分之一以上幹部提議連署同意或經三分 之一以上社員連署後,由幹部群召開社員大會確認,並經二分之一以上社員出席,不記名表決出席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 後生效罷免案。
第四十一條 本社定期會議於每學期初各舉行一次,日期由幹部討論決定。
第七章 財產與經費管理辦法
第四十二條 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攝影社財產管理辦法另定之。
第四十三條 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攝影社經費管理辦法另定之。
第八章 本章程制定與修改
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社員大會制定,由社長公布後實施。
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者,得由本社幹部與指導老師提出修改章程之建議,經過會議決議通過方得修改成之。
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過社員大會通過,課外組核准後實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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